遺失金融卡變人頭帳戶/ 成功爭取緩刑

案情
當事人自陳因遺失金融卡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款使用,嗣後陸續有被害人將被騙款項匯至當事人上開帳戶,因而遭檢察官起訴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名。
策略
因依本案卷內客觀事證及當事人答稱內容,皆無法合理說明如係單純遺失金融卡而遭拾獲,第三人在不知曉密碼之情況下如何作為詐騙工具使用。經律師評估既有證據不利於被告,建議本案朝爭取緩刑之方向進行,並協助當事人與告訴人調解成立,成功爭取到告訴人之諒解,而向法院表示同意給予當事人緩刑自新的機會。
結果
法院審酌當事人於審理程序中坦承犯行,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其等部分損失,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,已知悔悟。經綜合評價上開各情後,判決當事人有期徒刑3個月,緩刑2年,當事人因而免於牢獄之災,亦於本案中一併處理當事人之後可能面臨之民事求償議題!